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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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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人文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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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保費百分之三十。
  2. 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未達二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保費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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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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