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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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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與民有約


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1. 依據: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規範辦理。
  1. 目的: 
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並審慎為其解決問題,以凝聚民眾向心力,有效推動區政建設,特訂定本計畫。
  1. 申請方式:
    1. 書面: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應以書面為之,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倘經查證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得取消會見。
    2. 言詞: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3. 受理時間:民眾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7日前民眾上網,(請點選)公所簡介/區長與民有約,下載申請表填妥後,以書面直接郵寄(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2段375號秘書室)或傳真(02-26218602)秘書室收,本所秘書室將於約見前3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按排定時間、地點準時到達。
    4. 受理件數: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5案為限(原則上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十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核准酌予增加。
    5. 受理原則:以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不超過當日會見件數二分之一之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2. 會見地點:
新北市淡水區公所(25152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2段375號)10樓會議室。
  1. 準備程序: 
原則為每月第1週之星期二下午3時至5時。若遇國定例假日或議會期間及業務需要時得另擇期辦理。
  1. 約見預備:
受理登記案件後,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課室,俾利提供資料了解案情。約見當日請相關課室,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1. 案件處理:
    1. 本所權責事項:
      1. 「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紀錄人員登記列管後,以案件處理表通知業務單位辦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並指定其中一單位主辦。
      2. 各承辦單位應迅速妥適處理,於7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函復陳請人,另以副本副知秘書室。
      3. 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復時,得簽請首長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2. 非屬權責事項:
對民眾所提問題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者,應本權責斟酌處理;非屬權責範圍者,並應告知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並代為轉陳,並告知陳情人。
  1. 民眾對區政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區長。惟遇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1. 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2. 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3. 陳情案已在限期處理中者。
    4. 非本所權責部分。
    5. 陳情案件以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6. 本所針對該陳情案件已組專案小組處理。
    7.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8. 陳情案件先經權責機關處理並函覆。
    9.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10. 專案簽奉首長核可不予受理者。
  2. 「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本所秘書室指派專人負責(登記、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
  3. 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由區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接見日期。
  4. 本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可後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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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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