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 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 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 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
- 家屬均屬65歲以上或15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 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 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應備文件
- 由常備兵家屬填具申請書及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各二份。
- 全戶人員之全國財產總歸戶「動產暨不動產」之資料(最近3個年度)。
- 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乙份。
- 依第三款規定申請之役男需另件附父母或兄弟姊妹因 「作戰或因公死亡」之撫恤令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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