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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課
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詳細內容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公共設施用地證明)
(02)26221020 分機7577
應備文件 |
處理期限 |
備註 |
- 申請書。
- 申請人如須加註『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 加註土地區的(開發)方式
- 申請日前15日內辦理分割或合併者。
*收費標準: 同一地段以50筆為限; 每次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在5筆以下者,應繳新台幣(以下同)100元,超過5筆者,每增加1筆加收20元;增加證明書之份數者,每增加1份加收20元整。 |
如須加註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為3工作天; 若不需加註者,為2工作天。 |
- 申請書至本所服務台索取或下載使用。
- 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領。
- 請於地籍圖上以色筆勾示所申請之土地。
- 申請土地跨越兩張圖面以上時,請逕行黏貼結合。
- 需兩份以上證明者,請於申請書上註明即可,本所複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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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