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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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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原住民行政、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國民教育、宗教禮俗、節慶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公墓業務
類  別
民政課
詳細內容


公墓業務
tel 公所電話:26221020 轉  7605
淡水聖賢祠:(02)2801-3215
申請項目 收費標準及流程 應備文件
一、起掘、骨灰骸遷出許可 申請人檢具身分證(正本驗退、影本留存)、關係證明、亡者除戶謄本及墳墓照片,由本所派員會同申請人至現場會勘後始得動工,後經確認完成後核發,並繳交規費200元。 1. 埋葬起掘、骨骸遷出許可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
3. 起掘前、中、後墳墓照片。
4. 亡者除戶謄本正本。
5. 關係證明文件。
二、埋葬許可 申請人檢具身分證(正本驗退、影本留存)、亡者除戶謄本及墳墓照,由本所派員會同申請人至現場會勘後始得動工,經確認完成遷葬事實後核發。 1. 埋葬起掘、骨骸遷出許可申請書(公所櫃台提供或網站下載)。
2. 申請人身分證。
3. 埋葬前、中、後照片。
4. 亡者除戶謄本正本。
5. 關係證明文件。
三、聖賢祠(骨灰櫃) 亡者死亡時戶籍設於新北市者:
1. 二樓特區:
(1)第一層:33,000元 
(2)第二層 :38,000元 
(3)第三、第八至十層:43,000元
(4)第四至七層:48,000元 
(5)第十一至十三層:28,000元
2. 其他區域:
(1)第一層:25,000元 
(2)第二層 :30,000元 
(3)第三、第八至十層:35,000元
(4)第四至七層:40,000元 
(5)第十一至十三層:20,000元
亡者死亡時戶籍設於新北市轄外者,予上述3倍收費。但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當申請人) 設籍本市連續4年以上,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之1.5倍收取使用費。
3.已埋葬於本市公立公墓之亡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收取使用費。 請先至納骨塔選妥塔位,經管理員開立「選位單」後,攜帶右列應備文件至聖賢祠辦理。
1.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許可申請書(公所櫃台提供或網站下載)。
2. 申請人身分證。
3. 死亡證明書正本(或遷出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
4. 亡者除戶謄本正本。
5. 火葬許可證(遷葬者 免)。
6. 關係證明文件。
四、牌位(聖賢祠) 收費標準如下:
1. 一樓:
(1) 第一至二層:32,000元
(2) 第三至五層:35,000元
(3) 第六至八層:28,000元
(4) 第九至十二層:25,000元
2. 三樓:15,000元
*申請人非本市籍者,予上述3倍收費。 請先至聖賢祠(新塔)選妥牌位,請管理員開立「選位單」後,攜帶右列應備文件至聖賢祠辦理。
1. 公立納骨塔牌位申請書(公所櫃台提供或網站下載)。
2. 申請人身分證。
3. 亡者除戶謄本正本。
4. 可以證明申請人與亡者間,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1份。
五、聖賢祠(骨骸櫃) 收費標準如下:
1. 第一層:45,000元
2. 第二、四層:65,000元
3. 第三層:75,000元
4. 第五層:55,000元
*申請人非本市籍者,予上述3倍收費。
1.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許可申請書(公所櫃台提供或網站下載)。
2. 申請人身分證。
3. 死亡證明書正本(或遷出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
4. 亡者除戶謄本正本。
5. 火葬許可證(遷葬者 免)。
6. 關係證明文件。
六、一櫃多罐(骨灰櫃) 1. 亡者限本市籍亡者(原櫃位變更者不限)。
2. 使用規費:同骨灰櫃位收費標準,原櫃位變更者無須繳交費用。
3. 第二罐以上,每罐依第一罐使用費減半收費(以20,000元為上限)。
4. 每櫃最多存放四罐。
1.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許可申請書(公所櫃台提供或網站下載)。
2. 申請人身分證。
3. 死亡證明書正本(或遷出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
4. 亡除戶謄本正本。
5. 關係證明文件。
6. 骨灰再處理通知單。
公園化公墓暨納骨塔(02)280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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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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