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暨「新北市政府區級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附件1、2)及新北市政府114年12月22日新北府社團字第1142591059號函辦理。
二、請推薦單位(書明推薦單位,如各里辦公處、淡水在地機關、學校或團體等)於115年2月5日(星期四)下班前將薦送參加表揚之模範母親代表候選人推薦書(含小傳,內容應生動、生活化,並以600字至800字為限)(附件3,提供可編輯電子檔)、新北市政府個人資料利用暨素行調查同意書(附件4,須本人簽名或蓋章後掃描成電子檔)、2吋半身照片(清晰電子檔)1張及居家生活照片(清晰電子檔)3張 (生活照片格式建議為橫式、大小1MB以上、解析度以300dpi為主、像素最少3500pixels、主角人物須完整清晰不切邊)等相關資料送淡水區公所彙辦。
三、遴薦對象須為設籍新北市之母親,未曾當選為本市「市級」或「區級」模範母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請先行比對歷年各級模範母親代表名單(網址:https://reurl.cc/80NGLo),另舉薦模範母親代表須於5年內無任何違法及判刑確定紀錄,若查得薦送對象素行涉有不法及判刑確定紀錄,將撤銷資格並不予表揚。
四、模範母親代表應善盡「母職」角色,應避免舉薦僅具有個人事蹟之對象(例如個人熱心公益或事業有成,但缺乏教養或撫育子女功績)。115年度表揚之對象事蹟如下,請確實轉知轄內各里辦公處、機關學校及團體踴躍推薦適當人選:
(一)教養子女有成、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
(二)堅忍刻苦獨力撫育子女,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女。
(三)為扭轉性別刻板印象,請積極舉薦生命經驗豐富,能顛覆以往性別刻板印象之對象。
(四)另也請積極舉薦身分特殊或具故事性之對象,如身心障礙、單親、新住民,或本身擔任寄養家庭者。
五、檢附新北市政府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新北市政府區級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新北市模範母親代表候選人推薦書、新北市政府個人資料利用暨素行調查同意書各1份。另上開可編輯之電子檔資料,可於本府社會局(網址:http://www.sw.ntpc.gov.tw/ )福利專區/人民團體/新北市市級暨區級模範父母親代表遴選項目下載。各項應報送資料均請提供可供文書編輯之電子檔(如docx檔),並請推薦單位(書明單位名稱,如各里辦公處、淡水在地機關、學校或團體等)轉交淡水區公所,以利後續評選作業。
二、請推薦單位(書明推薦單位,如各里辦公處、淡水在地機關、學校或團體等)於115年2月5日(星期四)下班前將薦送參加表揚之模範母親代表候選人推薦書(含小傳,內容應生動、生活化,並以600字至800字為限)(附件3,提供可編輯電子檔)、新北市政府個人資料利用暨素行調查同意書(附件4,須本人簽名或蓋章後掃描成電子檔)、2吋半身照片(清晰電子檔)1張及居家生活照片(清晰電子檔)3張 (生活照片格式建議為橫式、大小1MB以上、解析度以300dpi為主、像素最少3500pixels、主角人物須完整清晰不切邊)等相關資料送淡水區公所彙辦。
三、遴薦對象須為設籍新北市之母親,未曾當選為本市「市級」或「區級」模範母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請先行比對歷年各級模範母親代表名單(網址:https://reurl.cc/80NGLo),另舉薦模範母親代表須於5年內無任何違法及判刑確定紀錄,若查得薦送對象素行涉有不法及判刑確定紀錄,將撤銷資格並不予表揚。
四、模範母親代表應善盡「母職」角色,應避免舉薦僅具有個人事蹟之對象(例如個人熱心公益或事業有成,但缺乏教養或撫育子女功績)。115年度表揚之對象事蹟如下,請確實轉知轄內各里辦公處、機關學校及團體踴躍推薦適當人選:
(一)教養子女有成、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
(二)堅忍刻苦獨力撫育子女,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女。
(三)為扭轉性別刻板印象,請積極舉薦生命經驗豐富,能顛覆以往性別刻板印象之對象。
(四)另也請積極舉薦身分特殊或具故事性之對象,如身心障礙、單親、新住民,或本身擔任寄養家庭者。
五、檢附新北市政府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新北市政府區級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新北市模範母親代表候選人推薦書、新北市政府個人資料利用暨素行調查同意書各1份。另上開可編輯之電子檔資料,可於本府社會局(網址:http://www.sw.ntpc.gov.tw/ )福利專區/人民團體/新北市市級暨區級模範父母親代表遴選項目下載。各項應報送資料均請提供可供文書編輯之電子檔(如docx檔),並請推薦單位(書明單位名稱,如各里辦公處、淡水在地機關、學校或團體等)轉交淡水區公所,以利後續評選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