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一、實施目的:為防範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及散播,並配合農業部推動廚餘養豬場轉型使用飼料政策。
二、實施範圍:本市轄內豬隻飼養場所。
三、自116年1月1日超,禁止搬運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R0106、Hl002)、動物性廢渣(ROl19)丶畜禽屠宰下腳料(ROl11)至本市豬隻飼養場所。
四、自116年1月1日起,前點禁止搬運之廢棄物為不得於豬隻飼養場所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五、違反本公告者,依下列規定裁罰:
(一)違反公告事項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二)違反公告事項四 ,依飼料管理法第29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