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係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五月五日訂定,並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全文二十一點在案,針對員工受贈財物、受邀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廉政倫理事件之處置作為有明確規定。現為確保相關規定能夠符合社會現況,並切合實務運作要求,爰擬具本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修正共計五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近年物價標準及行政院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簡稱行政院倫理規範),不再區分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之社交禮俗標準金額;另考量本府針對請託關說之處理方式,修正請託關說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為避免實務上執行困難,刪除「本府員工間」等文字(修正規定第
四點)。
三、考量本府員工參加飲宴應酬受贈紀念品之行為應回歸本規範有關「受贈財物」之規定辦理,爰刪除「不得受贈市價五百元之紀念品」之內容,並配合實務需求,刪除「本府員工間」等文字;另參酌行政院倫理規範,修訂因公務禮儀或民俗節慶活動因素,例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時之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為避免因用語模糊致執行不一之情形,且為符合現今性別平等概念、避免性別刻板印象,針對本府員工與廠商互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配合規定第二點第八款定義修正,刪除非屬本規範處理範疇之內容(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係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五月五日訂定,並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全文二十一點在案,針對員工受贈財物、受邀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廉政倫理事件之處置作為有明確規定。現為確保相關規定能夠符合社會現況,並切合實務運作要求,爰擬具本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修正共計五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近年物價標準及行政院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簡稱行政院倫理規範),不再區分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之社交禮俗標準金額;另考量本府針對請託關說之處理方式,修正請託關說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為避免實務上執行困難,刪除「本府員工間」等文字(修正規定第
四點)。
三、考量本府員工參加飲宴應酬受贈紀念品之行為應回歸本規範有關「受贈財物」之規定辦理,爰刪除「不得受贈市價五百元之紀念品」之內容,並配合實務需求,刪除「本府員工間」等文字;另參酌行政院倫理規範,修訂因公務禮儀或民俗節慶活動因素,例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時之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為避免因用語模糊致執行不一之情形,且為符合現今性別平等概念、避免性別刻板印象,針對本府員工與廠商互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配合規定第二點第八款定義修正,刪除非屬本規範處理範疇之內容(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