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 處理期限 | 備註 |
---|---|---|
|
受理後於7-14工作日與申請人現場會勘。 | ※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而合於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者,以其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者為限,但有傾頹、朽壞或經新北市政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
應備文件 | 處理期限 | 備註 |
---|---|---|
|
受理後於7-14工作日與申請人現場會勘。 | ※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而合於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者,以其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者為限,但有傾頹、朽壞或經新北市政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