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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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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課

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未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
類  別
工務課
詳細內容


未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
tel (02)26221020 分機7567
應備文件 處理期限 備註
  1. 申請書一份。
  2. 建築物現況照片正、反面和左、右側面。
  3. 切結書。
  4. 戶籍登記謄本(需一個月內)
  5. 門牌初編證明
受理後於7-14工作日與申請人現場會勘。 ※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而合於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者,以其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者為限,但有傾頹、朽壞或經新北市政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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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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