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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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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聯絡電話:26221020 分機 7625、7626、7627
辦理本市活動中心租用後,如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可否退費?
詳細內容

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區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且所繳費用不予退還。經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災變結束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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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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