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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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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災防課

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類  別
役政災防課
詳細內容



申請條件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2.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3.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 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5.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應備文件
  1. 填具申請書、調查審核表(二份)。
  2. 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3. 印章
  4.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一份)等有關資料。
  5. 檢具相關資料,陳報市府核辦。

分機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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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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