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 FB
  • line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經建課

工商、農政、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及生態保育業務、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等相關工程。
辦理農業使用証明
類  別
經建課
詳細內容


辦理農業使用証明
tel 分機7507
應備文件 備註
  1. 申請書二份(加蓋印章)。
  2. 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二份 ( 或身份證影本 )。
  3. 最近一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影印地籍圖)。
  4. 申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申請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6.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為承受耕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證明時,應分別檢具「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移轉許可準則」第 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等條文第二款所定之相關法人登記文件,替代前開自然人應檢附之身份證明文件。
  7. 申請用地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於地籍圖上明確標示 ,並簽名或蓋章。
勘查後符合規定者核發証明 淡海新市鎮用地勘查後送市府核發證明申請規費收費標準:第一筆收費五佰元每追加一筆收三佰元。
  • 瀏覽人次:456 人
  • 更新日期:2022-06-20
點選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