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 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 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 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 能力。
-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 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 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 他兄弟姊妹為限